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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良性的竞争生态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体现了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裁判理念。
本案中,二审法院探讨了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标准问题,认为虽然生产商单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型号种类和销售范围大于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型号种类和销售范围,但两者之间具有密切关联,应认定属于同一诉讼标的,故以该生产商和销售商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同时,二审法院还在本案中对销售商销售侵权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探讨。
案情简介
年1月,德国威乐公司设立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威乐中国公司,即本案原告),经营范围包括生产、设计、安装和维修水泵、水泵部件和水泵系统零部件等。威乐中国公司在中国拥有14个分支机构,年营业收入即达到10亿元。德国威乐公司自年以来便在泵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枚“WILO”商标,并于年申请注册“威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的污水处理用搅拌机、污水处理用混合机、机器外壳(机器部件)商品上。
第号“WILO”商标
第G号“WILO”商标
德国威乐公司许可授权威乐中国公司排他性使用上述全部“威乐”“Wilo”商标并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在案证据显示,德国威乐公司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长期、大量、广泛销售带有“威乐”“Wilo”商标标识的水泵、搅拌器等相关产品,威乐中国公司成立后持续进行相关产品的宣传和销售,其销售的产品类型丰富,覆盖民用和工业用领域,销售数量和金额较大,地域范围较广,经销商遍布全国,“威乐”“WILO”商标、字号在经销商的各种活动中进行了显著的标示和大量宣传。
第号“WILO”商标
第号“威乐”商标
被告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威乐公司)成立于年,经营范围包括水泵等研发生产、安装、销售。被告北京阳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阳光科宇公司)成立于年,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泵等。
年4月24日,威乐中国公司从阳光科宇公司处公证购买了三款被诉侵权泵产品(简称涉案产品),其产品外包装、机器外壳、宣传册、合格证等显著位置均标有“威乐泵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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