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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茶是一种在我们的生活中得到大家广泛喜欢的茶叶,是一种品质特别高的茶叶,特别是金骏眉茶叶。
“假金骏眉”遇见火眼金睛孙行者
近日,河北省唐山的杨先生在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地为甘家口大厦地下一层贡润祥专柜)购买了金骏眉茶叶,产品标识为:执行标准:DB35/T—.生产许可证:SC22.产地:福建武夷新区将口张天福有机茶示范基地。生产商:福建武夷丘苑茶业有限公司。厂址:福建武夷新区将口高新科技园。
图为:使用标准错误被监督局认定为假冒的茶叶
图为:标识规范的吴裕泰金骏眉茶叶
购后,经查询有关规定,有如下问题:
第一1、涉案产品生产许可证SC22.许可明细其中仅有生产红茶:中小功夫红茶的许可。该生产许可证明明白白的写出来了,强调了是“中小工夫红茶”而不是别的红茶。“中小叶工夫红茶”与“福建武夷红茶金骏眉”是两个不同的茶叶品种。(中小叶工夫红茶标准中没有金骏眉这个产品,这个标准(.2)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没有福建武夷红茶金骏眉茶叶的生产许可,涉案产品系无证生产。工夫红茶与福建武夷红茶金骏眉茶叶是两个不同的茶叶品种。虽然都属于红茶,但不是同一种茶叶。工夫红茶是普通的红茶,福建武夷红茶金骏眉茶叶是地理标志产品。不能说是红茶都可以叫金骏眉茶叶。就像贪官肯定都是当官的,但是不能说当官的都是贪官。那样认为是犯了逻辑错误。
判决书中认为翠微家园超市称金骏眉系红茶的品种,是约定俗称的的称呼,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质量标准中有一级等级。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翠微家园超市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红茶标准,翠微家园超市另提交了福建武夷丘苑茶叶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记载食品类别为茶叶及相关制品。
判决书中的内容都经不住推敲。河北唐山的杨先生对于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冒金骏眉茶叶一案这样表述:不能犯逻辑错误,贪官肯定都是当官的,但不能说当官的都是贪官。
他还认为:(1)金骏眉系红茶的品种是约定俗称的称呼。错误!
据悉,在中国的红茶标准中包括农业部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2.等茶叶名称是:“中小叶工夫红茶。”没有“金骏眉”茶叶这个茶业品种。原告提供的两个标准这个标准:(DB35/T—.系《地理标志产品福建乌龙茶》。DB35/T—《地理标志产品武夷红茶》)不知为什么没有得到认可。
杨先生称,如果被告在中国的任何一种红茶标准中找出“金骏眉”,我赔你十倍。就是这句话让所有的在场的法官、书记员、被告人员哑口无言。
事实是只有福建武夷红茶有金骏眉这个茶叶品种。其标准是DB35/T.质量等级:特级。“金骏眉”的执行标准应该是DB/35T---《地理标志产品武夷红茶》。5.1产品分类:武夷红茶产品分为:正山小种,小种,烟小种,奇红:(金骏眉等)。4.5奇红。奇红是指采用适宜的茶树品种的芽叶,经独特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金骏眉等系列红茶,奇红里的特级叫金骏眉。这些内容在标准里都有,法官连看都没看。
(2.)翠微家园超市提供了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漏洞百出与本案无关。
(3)翠微家园超市提供了福建武夷丘苑茶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10月10日该局给本人回函:“经查,福建武夷丘苑茶业有限公司未生产举报中所述的三款茶叶产品,未印刷该产品包装,福建武夷丘苑茶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甘家口大厦公司(地下一层“贡润祥”专柜),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现存在销售关系,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未发现举报中的三款茶叶产品包装和生产记录。”
被告销售的茶叶是假冒福建武夷丘苑茶业有限公司的。人家的生产许可证和你有啥关系?说瞎话不脸红吗?
2、执行标准错误:涉案产品标识执行标准:DB35/T—.系《地理标志产品福建乌龙茶》。(半发酵茶)产品名称却是福建武夷红茶金骏眉。金骏眉茶叶属于福建武夷红茶(全发酵茶)。执行标准应为:DB35/T—《地理标志产品武夷红茶》。产品名称与产品执行标准不一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级别“一级”是错误的。福建武夷红茶“奇红”中的特级才叫“金骏眉”。最规范的标示是北京吴裕泰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金骏眉茶叶是真正的金骏眉产品。真正的正规的合法的企业生产销售的金骏眉产品标识如下:食品名称:奇红(金骏眉)。配料:武夷红茶。产品标准代号:DB35/T.质量等级:特级。这个证据上诉人在法院第二次开庭时已经提交法院并经过质证,被上诉人表示不能判断真假。这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判决书没有提及。负责任的法官应当到守法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行社会调查。北京的可以本人去,远处的可以函调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再下结论。不能被告说啥就是对的,原告说啥都是错的,这样的判案子只要是不讲诚信,不讲法制,不负责任的人都可以判。
图为:福建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结果
3、涉案产品为假冒。购买者发现问题后立即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
年10月10日该局回函:“经查,福建武夷丘苑茶业有限公司未生产举报中所述的三款茶叶产品,未印刷该产品包装,福建武夷丘苑茶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甘家口大厦公司(地下一层“贡润祥”专柜),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现存在销售关系,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未发现举报中的三款茶叶产品包装和生产记录。”
上诉人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北京吴裕泰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金骏眉茶叶是真正的福建武夷红茶金骏眉产品。将规范的产品及照片以及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10月10日的回函(证明产品标示执行标准及等级厂名厂址都是假冒)在第二次开庭时提供给了法庭,判决书中居然没有提及。正规的产品和假冒的产品一对照很明显涉案产品是假冒的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一审却没有提及这个有力证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官法》。
真正的金骏眉产品标识如下:食品名称:奇红(金骏眉)。配料:武夷红茶。产品标准代号:DB35/T.质量等级:特级。(以下略)
综合以上内容共三个问题:一。无证生产。二。执行标准错误。第三,产品假冒。如果是真正的金骏眉产品标示应为食品名称:奇红(金骏眉)。配料:武夷红茶。产品标准代号:DB35/T.质量等级:特级。涉案产品由于是假冒所以漏洞百出。涉案产品标示是DB35/T—.系《地理标志产品福建乌龙茶》。产品名称却是金骏眉(执行标准应为:DB35/T—《地理标志产品武夷红茶》)检测报告却是工夫红茶的标准(.2)这不成了四不像了吗?.2还写错了写成“.2”这么多问题怎么能够说产品没问题呢?
[()京01民终字号民事判决书]阐明:
“食品包装上标明的执行标准应是生产企业对消费者公示的该食品的质量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范畴。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标准并非同一概念,适用该法条亦不以造成消费者身体实际损害为前提。”
判决书中称:“被告称有什么质检总局,农业部,福建省质检总局的标准均属于推荐性标准,厂家可以自由选择任一标准,杨树生主张涉案食品必须使用福建省质监局的地方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这个没有法律依据说法竟然被采信了。上诉人对一审法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深感忧虑。
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武夷山市又一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也就是福建省第五十一个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同年12月1日,《地理标志产品武夷红茶》(DB35T-2-11)发布实施。
推荐性标准在使用前是可以选择的,你可以选择国家标准,也可以选择地方标准,也可以选择行业标准还可以选择企业标准。问题是你既然使用了某一个标准就得符合这个标准,就得依据你标注的认可的这个标准去生产,去检测,去在产品商标注,经得起市场和消费者的检验。否则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比如说,你标的是北京王致和臭豆腐的标准,你的产品确是天津狗不理包子。这就叫选择性标准?这种理论是不是智商出了问题?一个男人选择某一个女人做老婆,在结婚前是选择性的,你可以选择张某李某刘某。选择完以后你跟其中的李某结婚了,实际生活在一起的是张某,户口本上写的是刘某。这符合逻辑吗?这就是被告自称的“选择性标准”杨先生认为,法院不应该认可这样的理论。
本案涉案产品跟“推荐性标准”这个概念没有任何关系。杨先生认为这是故意混淆概念转移注意力。
涉案产品的问题是标识DB35/T—.(福建乌龙茶的标准,)而产品名称是福建武夷红茶金骏眉DB/35T---《地理标志产品武夷红茶》。乌龙茶是半发酵茶,武夷红茶奇红的特级金骏眉是全发酵茶,这是两个不同品种的茶叶不能搅在一起。标准和产品不一致!
杨先生称,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辩称福建省质监局的地方标准是无效的不合法的。难道就凭一家企业的一句话就把一个省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判定无效吗?如果没有国家质检局的文件或者其他更权威的部门认定该福建质监局的地方标准,那这个标准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就凭这家企业的一句话就判定省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无效,这是不是太草率了?是不是涉嫌乱作为?
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证明涉案产品是假冒他人的产品。冒用厂名厂址。但不知道为什么一审判决书只字不提。
青岛中院年3月6日所作的()鲁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再次旗帜鲜明地支持群众“知假买假”多次运用“惩罚性赔偿”法律武器对问题食品实施民事打假,以先进的司法理念,高超的司法审判贯彻践行了中央的决策部署。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一个立场的腔调。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的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
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应受《消法》保护。若不准“知假”的消费者“打假”,就是变相支持制假售假,违背《消法》立法宗旨。
此外,杨先生还称假冒伪劣,食药安全等问题多发,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人民财产安全。侵犯消费者和守法企业的权益,造成不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健康发展,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政府形象。同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还严重腐蚀干部队伍,败坏社会风气。
任何事情不能搞一刀切,要实事求是。
现实生活中,确有某些人乱用诉讼权利来求得不当得利。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但对于市场上的真正的假冒伪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就应当依法赔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都是错误的。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61号)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13号)规定:“25.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3号,年12月4日)规定:“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遵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